2020年11月13日,《生態環境監測從業人員培訓與能力確認管理規范》團體標準正式發布。該團標由廣東省標準化協會提出并歸口,由廣東聯塑檢測管理有限公司、暨南大學、廣州市海珠區淙學職業培訓學校、廣州華清環境監測有限公司等多家單位共同起草。該團體標準的發布對于提升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優化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規范運行,提高運轉效能及監測數據質量,促進環境監測市場的健康、快速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據統計,目前全國已形成由近7000家機構,約30萬從業人員所組成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人才隊伍,為我國污染控制和環境質量保障提供了有力支撐。人員是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根本,人員能力不足將直接影響機構的運轉效能及數據質量。
現有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資質認定相關標準、法規如《RB/T 214-2017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及《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國市監檢測[2018]245號)》,雖提出了人員上崗培訓及能力確認的要求,但未明確不同崗位應掌握的技能,也未規定能力確認的詳細方法?,F有的標準難以區分細分化的崗位職責,更無法確認不同崗位的能力要求。經查閱有關資料,目前國內尚無相同或類似的標準,屬全國首個《生態環境監測從業人員培訓與能力確認管理規范》團體標準。
為了解決生態環境監測從業人員培訓與能力確認遇到的難題,團標起草人員從實際情況入手,規定了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從業人員崗位分類和定義、崗位能力要求、各崗位適宜的培訓方式和培訓內容、各崗位人員的能力確認方式及能力維持、監控。該團標對人員能力確認規定了詳細的方法,規定新上崗人員、轉崗人員在上崗前需進行能力確認,確認的方式包括自我聲明確認、書面考試確認、技能考核確認;該團標對關鍵崗位的人員作出監控方案,這些人員自上崗后可周期性地對其能力進行評價,根據評價結果有針對性進行培訓及考核,確保其人員能力持續維持。當監控結論為具備能力時,可繼續從事本崗位的工作;當監控結論為具備能力但不熟練時,需做相應培訓后方可上崗;當監控結論為不具備能力時,需要轉崗或再培訓。
專家組評審認為,該團標的編寫符合我國法律法規的要求及《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GB/T 1.1-2020)的規定,與相關現行國家和行業標準相協調,標準結構合理,送審文件齊全。該團標填補了我國生態環境監測從業人員培訓與能力確認標準的空白,該團標的實施將為各機構迅速、有序地開展人員培訓和能力確認工作提供了充分詳實的依據,促進生態環境監測行業的質量和技術共同提高。